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网站和新媒体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保障学院网络、新媒体安全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站和新媒体作用,促进学院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扩大学院对外知名度,提升学院外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校园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大学校园网站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校内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网站是指以传播发布学院(包括各中心(所)及学院的各部门)信息为主、以山东大学或学院等名义开办、使用山东大学域名和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的各类网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新媒体是指以山东大学(包括简称及其外文)和软件学院(包括各中心(所)及学院其它部门)等名义在提供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上认证、建设的各类公众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号、APP移动客户端等。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涉及学院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学院网站和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建设的网站和新媒体由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各中心(所)及其它部门建设的网站和新媒体,按照隶属关系归口管理。网站建设和新媒体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学院所有新建设网站和新媒体均需填写《软件学院网站、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具体见附件)按照要求在学院和学校进行备案,未经审批的网站和新媒体将视为违规并予以取缔。
第五条 学院及学院各单位在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1.履行网站及新媒体审批备案手续;
2.落实网站及新媒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健全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发布流程及审核机制;
4.落实网站及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任何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以山东大学、软件学院或学院其它单位的名义设立各类网站和新媒体,学院将对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网站及新媒体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校园网站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规定》规定的流程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同时报学院信息中心和宣传通讯员备案。
第八条 所有网站及新媒体上线前,必须经过学校审核同意才可上线或发布。网站或新媒体上报学校审批时,需同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一并提交学校审核。管理制度须具备以下内容:网站或新媒体负责人及管理员信息与职责、信息审核发布流程、信息发布周期、信息删除流程、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九条 网站或新媒体如变更主要负责人、管理员、账号性质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向学院提供变更信息。
第十条 网站和新媒体不再使用时需及时注销,不得随意弃管。对于无人管理网站或新媒体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最后登记的网站或新媒体管理人员及网站或新媒体所属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网站和新媒体应根据平台特点和受众需求,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紧紧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和学院中心工作,及时发布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部署、重大举措、重点成果信息,提升学院的影响力、美誉度。
第十二条 各网站、新媒体要建立内容发布审核机制,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网站、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运营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控,确保每条必审,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处理。
第十三条 各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至少实现两级审核,网站、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二审。重要信息发布需进行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终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发布信息的校内外访问权限设置等。
第十四条 各网站、新媒体发布内容应坚持原创原则,非原创内容必须要取得资源授权,注明出处。使用互联网免费资源时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各网站、新媒体在转载新闻信息时,应当转载中央或省、市等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转载来源不明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网站、新媒体原则上不允许开设论坛、留言板等具有信息交互功能的栏目。确需开设的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同时向学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先审后发的要求开设。
第十六条 各网站、新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发布、转载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各网站、新媒体刊登、转发学校和上级及其他部门的文电时,仅允许转发文电制发部门网站链接,不允许直接转载文件内容。
第十八条 各网站、新媒体不得发布、复制、传播以下信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2.违反学校、学院管理规定的信息;
3.损害学校、学院形象及扰乱学校、学院正常秩序的信息;
4.谣言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5.与学校、学院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第十九条 各网站、新媒体发布的内容必须注明文图作者及责任编辑,确保责任到人。各新媒体对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网站、新媒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站、新媒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网站、新媒体账号密码管理。各网站、新媒体涉及的账号、密码应由专人负责,密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变更,责任落实到人。所有账号密码都应设置为强密码,密码设置规则为:字母、特殊字符、数字三种类型的组合,密码长度不少于12位。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各网站、新媒体负责人员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对各类信息发布人员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管理员更换后要及时变更相关密码。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网站、新媒体信息发布终端管理,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防范病毒侵害。
第二十四条 开通网站、新媒体要高度重视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上产生的网络舆情,加强舆情预警,化解风险隐患。对于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回复并妥善处理。发生舆情后及时按学校舆情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快速稳妥的应对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站、新媒体,由学院责令其整改或注销账号停止运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网站、新媒体的相关内容应同时遵守《山东大学校园网站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软件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软件学院网站、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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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